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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XX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案

发表时间:2023-09-22 18:02

办案时间:2023年7月-8月

办案单位: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

办案律师:张涛

唐XX犯罪事实基本情况及检察院量刑情况:

2023 年3月17日12 时许,被告人唐XX在明知他人参与

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情况下,仍提供本人的邮政银行账户用于接受赃款,并按照安排在建设银行柜合、ATM机多次取现共计人民市11 万元,后将该11万元现金全部转移给接头人员,被告人唐XX从中获利1100元。

于2023年7月31日,苍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XX明知是犯罪所得仍通过转账的方式掩饰、隐瞒,情节严重,其行为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应当以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,并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。同时,苍溪县人民检察院基于被告人唐XX具有坦白情形建议量刑3年有其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的量刑建议。

律师办案经过:

经办案律师仔细查阅了卷宗材料、听取了被告人的陈述、意见后,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,被告人唐XX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对构成坦白情节提起意见,办案律师认为被告人唐XX的行为构成自首,通过辩护人与被告人唐XX多次取证,最终取得了认定自首情节方面的证据。于2023年8月31日苍溪县人民法院作出了(2023)川0824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书,苍溪县人民法院对办案律师提出的被告人唐XX构成自首情节予以采纳,最终苍溪县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处被告人唐XX有期徒刑1年6个月宣告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事判决书,被告人唐XX对该判决十分满意,未提出上诉意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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